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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关于对会内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作者:民建中央  文章来源:民建中央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2-18 10:51:32  文章录入:梁川  责任编辑:梁川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监督委员会

关于对会内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15日中国民主建国会

第十届中央监督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会内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和《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内领导干部,是指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会的各级监督委员会和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的决定,对下一级会内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其所在会内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会内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会的章程和多党合作政治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不认真履行会内工作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组织发展、政治安排和干部推荐等工作中违反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会外工作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谈话对象应在规定时限内写出书面解释,把整改情况向组织汇报。

第六条  诫勉谈话后,各级监督委员会和组织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本级领导班子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七条 各级监督委员会和组织部门针对会员反映的会内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干部推荐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会内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八条  会内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20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对拒不回复的,视具体情况作出组织处理。经函询或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有问题的,根据规定对其诫勉谈话或作出组织处理。

第九条  对会内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程序。一般由上一级监督委员会或组织部门提出意见,经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后,由监督委员会和组织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条 会内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会内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签字)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部门留存。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会内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委员,各级地方委员会委员,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及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会员,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会员,及其他重要代表性人士,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监督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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