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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省级组织领导班子述职评议会制度的意见

民建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省级组织领导班子述职评议会制度的意见

时间:2016-2-18 作者:民建中央 来源:民建中央 浏览次数:

民建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省级组织领导班子述职评议会制度的意见 

(2015年12月15日中国民主建国会

第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省级组织领导班子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省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意见。

    一、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省级组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省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一届任期内须在全委会或常委会的范围述职两次,分别在届中和届末进行。述职后,上级组织或有关方面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二、 主要内容

    (一)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和遵循多党合作政治准则的情况。

    (二)遵守《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和贯彻民建中央及省级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科学决策的情况。

    (四)加强自身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建设的情况。

    (五)履行会务工作、人大、政协工作和本职工作职责的情况。

    (六)加强作风建设和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 工作要求

    (一)省级委员会负责本级组织领导班子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

    (二)述职评议会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谈心、调研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对述职做充分准备;述职评议会上,领导班子成员均要进行口头述职,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评议会后,要将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结果反馈给本人。

    (三)省级组织主委、专职副主委的述职应以个人履职情况为主,不能以工作报告代替个人述职;兼职的领导班子成员以汇报会内工作为主,同时还要对本职工作进行简要报告。

    (四)省级委员会要提前将述职评议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报联系该省级组织的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及中央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述职评议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评议工作总结及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的结果报中央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五)中央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省级组织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指导督促,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要按照分工参加省级组织述职评议会,了解有关情况。

    (六)省级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列席述职评议会。

      各市级组织开展领导班子述职评议工作可参照此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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