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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法》的建议

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法》的建议

时间:2015-4-1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 武鸿麟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交通运输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城市运行和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目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仍然比较滞后,与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一、公共交通行业发展政策不完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共交通得到大力发展,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的法规只有20056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令第138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有献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等有关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由于全国对公共交通经营管理体制不一,发展方式和发展方向不统一,各地在经营许可、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方面千差万别,产生了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服务低劣、逐利性强和不良竞争的弊端,未能确保城市公交的公益属性。虽然大部制改革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丰富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随后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有的省(市)制定了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或办法,发展较快、条件较好的城市出台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具体措施,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整合社会资源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加之全国各地情况不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亟需从国家立法层面规范公交发展政策、发展模式、经营管理机制等,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章,修订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为公交发展提供稳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来源,为公交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二、公共交通未能跟上城市发展步伐。一是我国城镇化水平加快。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居民出行需求也快速增长。据预测,到2015年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年需求总量将达到1100亿人次,群众出行要求也越来越高,从“有车坐”向更加“便捷、顺畅、绿色、安全、人性化”的服务要求转变。二是家用汽车快速增长。家用小汽车快速增长和汽车社会提前到来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了新的需求。目前我国千人汽车拥有量已超过70辆。按照国际通用标准,一个国家100个家庭拥有20辆汽车视为进入汽车社会,我们是在尚未做好公共政策储备和公民意识养成中就迈过了汽车社会的门坎。伴随着机动化的快速发展,不少城市交通拥堵范围日益扩大,居民平均上下班通勤时间不断延长,资源供应紧张、核心功能区秩序混乱、环境恶化等成为很多城市面临的社会管理问题。三是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约束更趋强化对城市公交发展提出了紧迫要求。交通运输行业是国家实施节能减排战略的重点领域之一。据统计,交通运输业所消耗的石油占全国石油消耗总量的36%以上,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占大城市空气污染物总量比例达60%,给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对加快城市交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形成了“倒逼机制”,城市交通发展必须走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集约化发展道路,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公共交通系统,加快推广新技术和新能源装备,倡导绿色出行。四是现代交通运输业和综合运输体系的加快推进要求充分发挥城市公交的比较优势。城市公共交通在与道路客运班线、铁路、民航、水运等其他客运方式的有效对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在城市交通基本需求和特殊需求的分类供给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三、公共交通的主体地位尚未确立。全国大部分中心城市公交出行分担率平均不足30%,中小城市平均约10%,我们了解到,管理较好的发达国家城市公交分担率一般在60%以上,我们与国外同类城市相比差距较大;公共交通的比较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和空气污染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未能充分体现;公共交通吸引力不强。公交站点、场站、枢纽等设施建设历史欠账较多,不少地区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长期得不到落实,站点覆盖率不高,全国主要中心城市公交车辆进场率不足60%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建设明显滞后,对公共交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影响。为进一步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城市发展的引领和带动作用,让人民群众“出行更便捷、乘坐更舒适、换乘更方便”。

为此建议:请国家抓紧研究制订《城市公共交通法》。

(全国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  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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