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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贵州省委员会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民建贵州省委员会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时间:2012-10-2 作者:民建省委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民建贵州省委及其机关内部管理及与民建各级组织的工作联系,及时反映和处理问题,加速信息传递、畅通工作渠道,明确纪律责任、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民建贵州省委和各级组织会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按照民建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制度

 请示是指下级组织就有关事项向上级组织请求指示、批准,要求上级组织批复;或机关内部机构(处室)向领导请求指示、处理解决有关事项;或下级组织负责人向上级组织负责人、同级组织副职负责人向正职负责人请求指示、处理解决有关事项。

请示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如召开或参加有关会议等;

2.问题比较复杂或比较重要,必须经请示才能办理的,如组织处信访问题的处理等;

3.有明确规定需请示的事项,如经费问题等;

4.超越职权范围的事项,如人事问题等;

5.其他需要请示方可办理或参与的事项;

6.按照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请示的事项。

以上几种情况要在得到上级组织或有关领导的答复后再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上级组织或有关领导汇报。

 二、报告制度

报告是指就重要工作、重要问题向上级组织、领导或有关机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以及答复上级机关或领导的询问。除在报告中请求外,一般不要求上级机关或领导批复(回复)。

(一)上级组织工作安排报告制度

1.上级组织来文要求贯彻有关精神或汇报、落实有关事项的,办公室经办人要及时提出拟办建议,送办公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向会领导报告,会领导签署批办意见后,有关处(室)要及时办理,要求写出报告的要认真拟文上报,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会领导报告。(办文发文程序见《民建贵州省委公文处理办法》)

2.凡上级组织来电安排工作或通知有关事项,接到电话的处(室)应立即填写《民建贵州省委电话登记表》,写明接到电话或通知的日期、时间、来电单位、通知事项、接话人姓名等,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向会领导报告,按领导签署意见办理。办理完毕后办公室应在《电话登记表》上写明办理情况并存档。

3.民建中央领导来黔指导工作或民建各兄弟省(市、区)委员会的同志来黔考察调研,办公室及相关处应及时向会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制定接待方案,经会领导批准后实施。

4.每年年底,民建贵州省委员会应向民建中央书面报告一年的工作,并抄送中共贵州省委、政协贵州省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统战部。

(二)会议报告制度

1.五年一次的民建贵州省代表大会上,民建省委主委应代表民建贵州省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回顾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和经验,并对今后五年的工作提出建议。会后以省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委员会工作报告及代表大会决议,抄送民建中央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政协贵州省委员会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统战部。

2.一年一次的民建贵州省全体委员会议上,民建省委主委应代表民建贵州省常务委员会向全委会作报告,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及安排部署下一年的工作。会后以省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全委会决议,并编发会议纪要,抄送民建中央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统战部。

3.每年年中召开的民建全省工作会议上,民建省委主委应向各市(州)委员会通报民建省委半年来的工作及对下半年工作做出部署,省委会各处(室)传达民建中央有关会议精神,各市(州)委员会报告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打算。会后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抄送民建中央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统战部。

4.每季度召开一次的民建贵州省常委会议上,民建省委专职副主委要向会议报告民建省委近期重要工作,12名兼职副主委要向会议报告所联系的有关会内工作,23名常委就所在市(州)委员会某一方面的工作做专题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委员会有重要事项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应事先向省委会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向会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常委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将会议主要内容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可通过寄发会议通知、电子邮件或口头报告等形式),需要在会上审议通过的文件,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星期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会后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抄送民建中央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统战部。

5.每月召开一次的民建贵州省主委会议上,省委会秘书长要向会议报告省委会近期重要工作。主委会成员和各处(室)有重要事项需要在主委会上讨论的,要事先向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向会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主委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将会议主要议程内容报告主委会成员和有关列席人员。需要在会上审议通过的文件,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星期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各主委会成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会后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抄送民建中央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统战部。

6、每周召开一次的民建贵州省委主委办公会议上,各处(室)要向会议报告一周来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各处(室)有重要事项需要在主委办公会上讨论的,要事先向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向会领导报告,经会领导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会后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抄送中共贵州省委统战部;会后各处(室)负责人应将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向处(室)人员传达(内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组织落实好应承办的事项。

7.每季度召开一次的民建贵州省委中心学习组学习会,要明确重点发言人,汇报学习体会。宣传处应在会前将学习讨论的内容及确定的重点发言人名单报告学习组成员,以便其作好准备。会后由宣传处编发简报,抄送民建中央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统战部。

8.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特约人员会议上,各代表、委员和特约人员要就所承担的参政议政任务作出相关报告。

(三)民建贵州省委领导班子成员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1.每月初,省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对该月到贵阳以外的出差等安排,提前告知省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并向秘书长和主委报告,以便于省委会工作联系安排。如领导班子成员行程临时有调整和变更,要及时告知办公室。

2.民建省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常委应安排好各自的工作,保证参加全委会、常委会、中心学习组学习会和(或)主委会、全省工作会等有关会议的时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提前向主委请假,不能出席全委会、常委会的要向主委书面请假,并告之省委会办公室,会后由办公室主任向缺席会议人员通报会议议定事项。

3.凡中共贵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中共贵州省委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召开的协商会、征求意见会、工作会等重要会议,由主委或主委委托的副主委、秘书长依次代表民建省委参加(必要时还可请在贵阳的其他民建省委常务委员参加),并按民建省委研究的意见作好发言。会后应向主委报告会议情况,并在主委办公会议、主委会议或常委会议等会议上进行汇报。省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在有关会议上要代表民建省委对有关工作进行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等,应事先将有关情况向省委会主委报告。

4.民建省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民建中央召开的有关会议,直接接到会中央通知的,事先应告之省委会主委和省委会办公室;会后要把会议有关情况向省委会主委汇报;并在主委办公会议、主委会议或常委会议等会议上进行汇报;涉及安排部署工作的重要会议,要有书面汇报提纲。

5.每年召开的民建省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谈心会)上,省委会主委、副主委、秘书长应就本人一年来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思想、工作情况,以及对省委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进行发言和汇报。

6.民建省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联系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专委会等方面工作的情况,应及时(定期)向民建省委主委汇报。

7.为便于记录民建贵州省委大事记,凡有省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考察、活动等,有关处(室)或陪同人员应将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告之办公室;省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主持或各级民建组织承办省委会的会议、活动等,应及时将会议、活动简要情况告之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单独参加会务活动,应将情况直接告之办公室)。

(四)民建贵州省委机关工作报告制度

1.民建贵州省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分工负责,重要问题实行逐级报告。民建省委主委主持省委会全面工作,副主委协助主委工作。驻会副主委协助主委分管日常会务工作。秘书长在主委会领导下,协助主委分管机关日常工作,协调落实主委安排的各项工作。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对处(室)负责人负责。各处(室)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负责。专职副主委和秘书长对主委负责。有关工作要按照规定程序,实行逐级负责并报告。

2.机关工作人员对处(室)负责人负责并报告。

1)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出差,或请事假、病假、公休,应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回来后应向处室负责人报告情况,重要事项处(室)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事项按《民建贵州省委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规定执行。机关召开有关会议,处(室)负责人应将本处(室)工作人员缺席会议的原因报告主持会议的领导。

2)机关工作人员每年年中应向处(室)负责人递交半年工作总结。年底应递交全年工作总结及个人书面考评材料。

3)机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工作任务,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3.处(室)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

1)处(室)负责人外出开会、出差,或请事假、病假、公休,应经省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回来后应向分管领导报告情况;涉及安排部署工作的会议,要有书面汇报提纲;涉及重要事项,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主委报告。请假报告事项按《民建贵州省委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规定执行。

2)各处(室)每年应向分管领导报送全年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半年和年终目标绩效总结,并送办公室统一汇总,形成民建省委相应文字材料。

3)分管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各处(室)要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4.专职副主委、秘书长向主委负责并报告。

1)民建省委专职副主委、秘书长应向主委及时汇报分管工作情况。

2)秘书长应适时了解和安排好主委的会务日程。

3)民建省委专职副主委、秘书长外出开会、出差,应经主委同意,并将情况告之办公室。

5.民建省委主委外出期间,日常工作由专职副主委负责。主委、专职副主委均外出时,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主委、专职副主委、秘书长均外出时,日常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办公室主任因事不在时,则按组织、宣传、调研、社会服务处的顺序由各处长负责协调;应急事项要及时向在筑的兼职副主委报告,重要事项要及时(通过电话等)向主委和分管领导报告。

 (五)地方组织工作报告制度

1.民建各市(州)委员会每年应向省委会和负责联系各地方组织的民建省委兼职副主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工作安排。

2.民建各市(州)委员会的书面或电话请示、报告事项,各相关处(室)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请示事项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回复。办理情况要及时报告主委和分管领导。

(六)基层组织工作报告制度

1.民建省直各支部每年应向省委会和负责联系各基层支部的民建省委兼职副主委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告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全年工作总结(附《支部开展工作情况表》)及下年工作安排。

2.在民建省委召开的省直属支部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各支部负责人应报告支部工作情况。

3.省直各支部有关工作的请示、报告,直接报民建省委组织处或相关处(室),由组织处或相关处(室)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意见及时回复。办理情况要报告分管领导,重要事项应向主委报告。

4.担任民建省直各支部联络员的民建省委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联络员职责,积极参加所联络支部的活动,并认真填写《民建贵州省委直属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表》交组织处存档,重要事项应向主委和分管领导报告。

(七)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

民建省委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应向省委会和负责联系各专委会的民建省委兼职副主委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告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各专门委员会每年会议或活动不少于2次,要针对所在专委会的工作内容和个人所承担的任务提出参政议政报告。

(八)会务活动报告制度

民建各市(州)委员会、民建省委各专门委员会、省直各支部和机关各处(室)应及时报道参加的有关重要会务活动情况,以文字和图片形式(附电子文本)将情况及时向民建省委宣传处或相关处(室)报送,摘编后形成《365即时比分工作简报》,由民建省委秘书长审定后印发。

(九)其他报告制度

1.会内各级组织负责人(含专、兼职及已退休的省级组织负责人)因公、因私出国(境),除按有关外事规定办理外,应向同级和上级组织报告;由会内安排出国(境)的,回来后应向同级组织书面报告出国(境)情况。

2.各市(州)委会及省委会机关各处(室)联络、接待或参与涉及外国(境外)的人员、组织(活动),除按有关外事规定办理外,市(州)委会应事先报告省委会领导;省委会机关各处(室)应事先报告省委会领导并经领导同意,之后要报告有关部门(如统战部、外办、港澳办);活动情况应及时向省委会领导报告,重要的涉外活动,应有书面报告。

3.会内各级组织及其负责人(含专、兼职)认为有其他重要问题和情况需要报告的,可向同级委员会或上级委员会负责人报告。

 三、附则

(一)请示、报告一般应逐级上报。分管或直接领导外出、非工作时间的重要事项、主要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项、以及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等可以越级上报,但承办人事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直接领导报告,以便工作衔接。

(二)本制度一经制定,应严格依照执行。对不认真执行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贻误工作或其他影响的,应按照民建会章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会内通报。民建省委秘书长及办公室有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建议,报有关会议研究后执行。

(三)本制度为试行,可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省委会机关各处室和各级组织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部门、本地实际,制定简明的请示报告办法。

(四)本制度经民建省委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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